办理改姓声明公证,解决多年尴尬局面
焦某前夫陈某于二000年去世,焦某为了照顾未成年孩子,经与原公公、婆婆协商,继续在陈家生活,并答应继续照顾公婆。后与郝某二00一年结婚,郝某男到女家落户,并与焦某一起照顾陈某的父母。经多年生活,郝某与陈某家庭建立了较深的感情。可是,郝某总觉得陈某父母丧子后忧伤不减,虽然自己做的很好,老人也满意,但不能按儿子一样对待,故想将姓氏改为陈姓。曾多次找公安户籍部门,也到公证处询问多次,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故均被拒绝。郝某在电视中看到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后。11月3日来公证处询问是否可办理公证?公证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有关“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改姓氏的规定,为郝某出具了更改姓氏的声明公证书。当日郝某拿着公证书去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受理,并报上级进行批复。11月6日郝某高兴的给主办公证员来电话,一是表达感激之情,多年的心愿得到实现;二是通知公证处,上级公安户籍部门按照公证声明书已批复,可为其办理更改姓氏手续。 |
关键词:改姓,公证书,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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