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玩具枪也可能是枪支
法官提醒:枪支不仅仅限于军用、警用制式枪支,谨防涉枪违法犯罪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枪支就是军用或警用的制式枪支,那些气枪、仿真枪就是模型玩具,真的是这样吗?请看一个真实案例——
■拿把“玩具枪”吓唬人
后果很严重
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枪刑事案件。被告人曹某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查,去年6月,曹某因停车问题,与石家庄市某医学院门卫发生口角,争执中,曹某挥拳打到了一名保安的脸部,后被几名门卫按倒在地暴打一顿。被打急了的曹某跑回自己所开的轿车,从工具箱中取出一把仿真枪,向着门卫比划了一下。与曹某同行的朋友见状,立刻将其拉回车内,并带其离开。
惊魂未定的门卫马上报警,警方很快就找到了曹某,并将其拘留。经过警方技术部门鉴定,曹某所持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仿真枪为枪支。
曹某称,拿枪是为了“吓唬他们一下”。而这把枪是他2013年底,在青银高速宁晋县出口300米处路边一个卖刀具的摊位花350元购买的。“摊主说这就是个玩具抢,三百多块钱还能买真枪?当时还附送了一罐压缩气体和两包塑料PPC子弹。”说起买枪的目的,曹某称“是出于好奇心,觉得好玩,也有唬人的想法”。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检察员景明月说,被告人曹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曹某当庭表示认罪。
当日,此案未作当庭宣判。
■公众对“枪支”的认知
存在误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刑二庭审判员赵瑾告诉记者,很多人对于枪支的认知存在误区,误认为“枪支”仅仅指军用或警用的制式武器,其实不然,“枪支指的是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气枪、仿真枪、玩具枪等,经过鉴定都有可能是枪支。
那么,认定“枪支”的标准是什么呢?
记者查阅了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其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为: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本案中,曹某所持枪支的鉴定结果是:该仿真枪各机件完整,以气瓶压缩气体为动力,可用于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为2.42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认定为枪支。
■谨防“糊里糊涂”
涉枪违法犯罪
据赵瑾介绍,我们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关于涉枪违法犯罪,赵瑾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对枪支是严格管控的,不要携带任何枪支进入公共场所,也不要非法持有枪支,避免因认知错误而涉枪违法犯罪。另外,如果群众看到他人有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行为,可向公安部门检举揭发。”赵瑾说。
■本报记者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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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枪支 弹药 制式 |
责任编辑:石家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