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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可操作性

2015-05-29 17: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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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当权益,维护程序正义,实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具有重要价值。检察实践中,要使这一制度切实发挥作用,需要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完善、细化,以强化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细化合适成年人主体的资格要求

  合适成年人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既要起到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作用,又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基于这一原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作为案件共犯的法定代理人排除出合适成年人的范围。除此之外,要使合适成年人能够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使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需要求合适成年人满足一下条件:

  第一,合适成年人应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之所以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是因为未成年人在认知上有欠缺,缺乏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需要他人维护其合法权利。因此,合适成年人理应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应充任合适成年人。

  第二,合适成年人不应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合适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过程,也是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只有合适成年人具有独立于司法机关时,才能实现其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宜充当合适成年人。

  第二,合适成年人不应同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除了其基于同未成年人的亲属、师生等身份关系而与案件产生的联系外,合适成年人本人不应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使合适成年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不会因其自身利益妨碍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第三,合适成年人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充当多名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由于同一案件中的各未成年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同一合适成年人很难在同时维护多名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同时,禁止同一成年人充当多名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也有利于避免相互串供等妨碍诉讼的情形发生。

  第四,允许社区工作者、青少年工作志愿者充当合适成年人。从法律规范上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将社区工作者、青少年工作志愿者规定为合适成年人的主体,但二者可以作为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参与诉讼。从实践效果上看,由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社区工作者和青少年工作志愿者熟悉青少年工作,且对这一工作具有相当的热情,尤其是在其他合适成年人均无法当场的情况下,由社区工作者、青少年工作志愿者充当合适成年人,可以有效弥补我国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在人力、精力上的不足,并达到较好的诉讼效果

  此外,律师是否可以充当合适成年人也是一直被广泛争论的问题。由于律师和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同,以律师的身份充当合适成年人确实存在角色冲突。但如果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以非律师的身份充当合适成年人,可以凭借其掌握的法律知识,更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并无不妥之处。

  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程序

  第一,规范合适成年人的选择顺序。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优先于其他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只有在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参加诉讼时,才能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参加诉讼。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时是否也存在先后顺序未作明确规定。

  由于合适成年人对于诉讼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其同未成年人之间的联系程度直接影响其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应当按照合适成年人同未成年人的联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适成年人的充当顺位:(1)法定代理人;(2)其他亲属;(3)所在学校、单位及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4)其他合适成年人。

  第二,赋予未成年人选择其他合适成年人的权利。由于未成年人对于何人更善于同自己沟通、更能积极维护其权益等问题,通常要较他人更为了解。因此,在存在多个其他合适成年人可以到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自身的意思,赋予其对合适成年人进行选择的权利,且这一选择应不受合适成年人充当顺位的限制。

  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认知和行为能力上的缺陷,在无合适成年人到场时,其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未成年人不应要求在无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讯问和审判。

  三、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合适成年人以对于司法机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的权利,为使合适成年人能够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挽救、教育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应具有如下权利:一是了解未成年人基本情况,二是要求司法机关告知其同涉案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三是同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四是在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所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时出庭作证。

  同时,合适成年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隐私予以保密等。、

  四、加强对合适成年人到制度的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积极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机关在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而对未成年人讯问或询问的情况,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促使其改正;对于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情况下取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审判时没有合适成年人参加的,公诉人应当及时纠正,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

关键词:资格|成人|诉讼|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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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新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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