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大力推进品牌调解组织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今年以来,灵寿县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县域实际,大力推进社会性调解组织建设,全力打造民间调解组织品牌。依托灵寿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金牌调解员田小顺为主任,组建了“中山调和工作室”;在部分乡镇依托民间调解能手成立了“树强调解室”、“五喜调解室”、“全林调解室”等一批个人品牌调解室,迈出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坚实一步。截至11月底,各品牌调解组织共参与调解案件157件,成功化解142件,调处成功率达90%,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明确三大原则,建好调解队伍 各品牌调解室在业务上受县司法局或乡镇司法所指导,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进行调解,调解室主任一般由优秀调解员担任,调解员以志愿服务为主。调解队伍的组建遵循三大原则:一是“三懂一会”原则。按照“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原则选拔调解志愿者,乡镇个人调解工作室还可以吸纳村干部或卸任村干部参加,确保调解室成员政治思想过硬、群众基础深厚、调解经验丰富;二是志愿服务原则。所有调解志愿者均承诺自愿服务基层一线调解工作,不转岗、不脱产,无基础固定工资,和任何单位没有任何招聘、雇佣、劳务关系,调解成功案件享受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待遇。三是规范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为调解室提供办公场所,调解室负责合理安排调解员上岗,确保周一至周五期间不断岗。所有调解员统一佩戴标有“**调和”字样的胸章开展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期间享受误工补贴。 二、强化三个流程,规范调解程序 各品牌调解组织接到矛盾纠纷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均按照“三步走”流程进行调解,确保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一是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在规定期限内了解案情,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乡村干部和其他知情人员,征求乡镇和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充分调查取证,摸清纠纷症结,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明确方案,灵活化解。根据调查取证和摸排了解情况,明确案件调解的方向和突破口,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坚持法理情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调解纠纷与预防纠纷相结合、自愿协商与正确引导相结合、被动调解与主动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巧妙地化解矛盾纠纷,争取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熄怒火、平怨气、消误会、止纷争的目的。三是签订协议,建档备案。纠纷调解成功的,指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调解不成功的,积极引导矛盾双方依照有关规定按法律程序解决,确保不激化矛盾。 三、完善三项制度,提升调解效率 县综治办和县司法局积极为品牌调解室提供指导保障,通过完善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了调解室工作效率。一是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县综治办联合县司法局对各品牌调解室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参与培训情况、调解工作成效等各项工作指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困难,确保了工作室规范有序运转,切实发挥作用。二是明确奖励评优制度。对于调解工作积极努力,调解成功的重点疑难案件多,成绩突出的人员,除享受“以案定补”外,再给予适当奖励;工作十分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年底授予“优秀调解员”称号,大大激发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了调解工作效率。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长期未从事调解业务、上站培训不及时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谈话沟通;对不符合工作室要求的,进行辞退,重新选拔合格的志愿者充实调解队伍,确保了调解队伍时刻充满活力,持续发挥作用。 个人品牌调解室的成立,进一步充实了矛盾调解队伍,织密了基层调解网络,扩大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为灵寿县的人民调解和维护稳定工作筑起了一道扎实的堡垒,为构建“全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1】 2015年1月份,灵寿县某住宅区业主与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物权管理发生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灵寿县“中山调和工作室”受理了此纠纷。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田小顺、赵慧敏深入现场进行调查,通过当事人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诉求。在此基础上,数次组织调解并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根据当事人的心理和诉求,从法律、情理、政策等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基本达成共识和谅解,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事情得到圆满解决。5月12日,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来锦旗,对调解人员表示感谢。 ![]() 【案例2】 2015年6月份,灵寿县水务局在松阳河治理工作中,需要拆除灵寿镇大吴庄村村民吴某的鸡舍,双方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松阳河治理进度因此受到影响。调解员刘金中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到:鸡房主人吴某认为:“松阳河治理是好事,拆我的鸡房可以,但是给的补偿款太少,鸡房面积量小了没量到边,1000多只鸡搬家费用大,还有一眼井没算上,再给加xxxx元,就拆鸡房。”而水务局认为吴某要求的补偿款数额太大。眼看汛期将至,松阳河治理迫在眉睫。调解员刘金中不辞辛劳,利用中午、晚上时间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做工作、讲道理,经过十多天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水务局在原来的基础上,再给吴某一定数额补偿款,吴某同意拆除其鸡房。至此,该纠纷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得到妥善化解,保证了松阳河治理的工程进度。(灵寿县委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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