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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记录封存制度

2015-05-29 18: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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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及新刑诉法对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类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被判处刑罚,而是直接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这类人员的犯罪记录是否属于被封存对象?哪些机关有义务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哪些部门可以查询被封存的档案?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和困惑,本文拟就未成年人不起诉的前科封存制度作一浅析。
一、建立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封存制度对挽救未成年犯及减少社会矛盾具有重要价值。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挽救和教育未成年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不完全成熟,文化知识特别是社会知识摄入有限,导致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相反,由于其特征的不稳定性,他们也容易接受帮教与矫治。且大多数是偶犯,并未形成反社会心态,因此对于未成年犯,我们需要给他们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以宽容的态度、发展的眼光看待他们的成长,要让他们在接受到刑事处罚后吸取教训,通过帮扶与矫正使他们成为良好的社会公民,使他们可以走出犯罪阴影,树立新生活的信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能对未成年犯进行“挽救”。
二是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及时、顺利地回归社会。通过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封存制度能够摘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标签”,遮盖其人生中的不光彩之处,在一定程度上让他们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待遇,更加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三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一个国家的刑法,不能仅满足对犯罪者的处罚,还必须考虑到在处罚后,犯罪人能否在社会上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如果将犯罪前科无限制公开,那么犯罪人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人们的不认可会慢慢将他们从人群中分离出来,使其对未来失去信心,甚至可能会使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中国家庭的独生子女多,处理一个孩子不仅仅是这个孩子自身的事情,也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大家族的事情,不善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矛盾。所以,“挽救一个孩子也是挽救一个家庭”,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二、建立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封存制度符合立法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报告义务。”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以上条文虽未包含“不起诉”的字眼,但由于不起诉案件的性质、情节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性质、情节更加轻微,犯罪嫌疑人也更加具有挽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故,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理应被包含其中,构建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封存制度符合立法本意。
  三、建立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封存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机关
  一般地,不起诉尤其是附条件的不起诉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会涉及较多部门。除了公检两家办案单位外,还会涉及被不起诉人的社区。如果被不起诉人是在校学生,还会涉及其就读的学校。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检察机关依法要与上述部门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这些部门往往还要与被不起诉人和检察机关共同签订帮教协议,承担帮助考察被不起诉人的义务。当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还应当依法向上述部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宣布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封存制度应以检察机关为主,主导其他所有掌控犯罪材料的部门共同实施。不起诉案件主要牵涉的部门就是公、检、学校和社区。而学校的主管机关是教育局,社区司法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司法局。所以检察机关可以与公安局、教育局及司法局会签未成年人不起诉的前科封存实施细则,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完善该制度的实施。
  (二)启动形式
  多数国家前科封存或污点取消的启动均是依当事人或检察机关申请,决定和宣布实施封存的机关是法院。那么我们对于未成年人不起诉的前科封存应如何启动?笔者认为,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附条件的不起诉未成年人,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前均要经过非常严苛的程序:如社会调查、召集各方进行听证、定期考察等等。最终,参与调查、听证、考察的各方均认为该未成年人具有挽救的可能和必要,检察机关才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我们足以相信,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都具有很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都具备挽救的可能和必要。故,我们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封存的启动程序没有必要规定为依申请。同时,不起诉案件不需经过法院审理,而是直接由检察机关决定。故,也没有必要规定由法院来宣布封存决定。可直接由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涉及部门及当事人宣布前科封存,同时告知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享有免除前科报告的权利。这种做法更加务实、有效,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
(三)各封存部门的义务及责任追究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司法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共同会签未成年人不起诉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细则,约定各部门应尽的义务及追责方式。各部门应指定专门的责任人对本部门所掌握的有关材料作为“国家机密”予以妥善保管。如有单位提出查询请求,除检察机关以外的封存部门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由检察机关审核查询机关的资质后作出是否查询的决定。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前,各封存部门不得向查询机关提供封存材料。当检察机关作出允许查询的决定后,封存部门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封存材料,但必须与查询机关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各封存部门或查询部门故意或过失泄露封存档案或信息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遭受损害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向责任人主张经济赔偿。
 

关键词:未成年,刑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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