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行唐县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行唐县 >> 部门动态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者 强制搬迁

2015-09-08 14:59:02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行唐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者强制搬迁

    9月7日上午,行唐县人民法院对一户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其迁出的措施,并对三名阻扰法院执行公务的人员强行带回法院。

    王某2000年3月租赁行唐县某公司房屋十间,为期30年。2008年王某又将所承租房屋临街三间转租给李某,2014年初,王某以李某改变了房屋结构设施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经私下协商未果,李某被诉至行唐县法院,经法院审理,2014年12月县法院作出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2008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王某退还李某剩余天数的租赁费,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租房屋归还给原告王某。李某不服,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2015年4月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按照判决内容主动履行义务,原告提起执行申请,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给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办案人员多次找李某做工作,动员其主动履行义务,并两次书面下达强迁通知书,告知李某执行的最后期限。但李某始终无动于衷,不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履行义务。

    鉴于李某的行为与态度,县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李某将所占房屋腾出,室内物品搬出。

    9月7日上午,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县法院工作人员来到李某所占房屋地点,再次告知李某有关涉法事宜,见证执行的人大代表也在一旁明理释法,劝其配合法院工作,在仍无效果的情况下,执行人员马上开始行动,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往外搬迁。此时,在场的李某的家人横加阻扰,李某以摔砸物品的方式发泄私愤。对这种严重阻扰执行公务的行为,在场指挥员果断下令,先后将三人强行带回法院,听候处理。现场执行工作有序展开。

   经过一个上午的努力,上百个品种、几千件(瓶)的酒类及相关物品,一一清查、登记完毕,并安全安置到指定地点。在场见证执行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和有关见证人员当场签字,一场强制执行案件顺利结束。

   李家三名因阻扰法院执行公务被带回法院肇事者,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教育下,承认了错误,主动交出保证金一万元,并表示在一周之内,积极配合法院,主动履行义务,做好善后工作。

                                                                                       行唐县法院政治处

关键词:判决 强制 执行 法院 工作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行唐县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行唐县委政法委员会    行唐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