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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法院对确有困难者予以救助

2015-12-10 15: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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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法院对确有困难者予以救助

2015年9月21日,行唐县人民法院对确有困难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三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了当事人手中。

2013年4月24日15时,张某等与陈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行唐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该案标的款经多次执行仍未全部执行到位。因张某的儿子在此交通事故中死亡,给其家庭带来巨大损失。救助对象张某系该案原告,即死者父亲,患有肝硬化,死者的母亲患有乳腺癌,二位年老体弱,常年用药治疗,无劳动能力。儿子死后媳妇改嫁,两个孙女大的10岁小的3岁随他们生活,上学需要花费,无固定经济来源,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2015年1月22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上述案件符合《河北省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行唐县法院严格按照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相关程序,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手续,经过严格审查,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审批和支持。2015年9月21日,行唐县法院对确有困难者张某给予司法救助,将3万元司法救助金全部交到了张某手中。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司法救助后,当赔偿义务人由赔偿能力时,实施救助的政法部门应当依法追偿,并缴入国库”。

发放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行唐县法院政治处 范吉英 温欣

关键词:困难 救助 法院 行唐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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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行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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