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鼠”入户疯狂偷粮 盗窃公私财物领刑罚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疯狂入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某、古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并处以二万元和一万五千元罚金,对涉案赃款、物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二人出狱后不思悔改,并沆瀣一气、重拾旧业。自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间,二人在夜间或凌晨时节,趁人睡熟之际,被告人高某独自或伙同古某驾驶面包车,疯狂在高邑及周边县域,采用翻墙入户或用压力剪将大门锁头剪开等手段,盗窃农户放置在家街门洞或院内小麦,后将所盗得的小麦卖给周边县域的面粉厂,获赃款后将所得钱财予以平分、挥霍。被告人高某前后共作案13起、古某参与作案9起,涉案数额近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盗窃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采用入户盗窃的方式,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盗窃数额均已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三次犯罪中,被告人高某独立作案四次,二被告人共同作案九次,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分。二被告人在共同参与的九次犯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古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该按照从犯对待的意见,综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古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被告人高某所起作用相当,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无主、从之分,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二被告人都有犯罪前科,且不思悔改,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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