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院一起抗诉未成年案件重审改判
近日,长安区院提出抗诉的张某某抢劫案,法院重审依法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乐模大厦南座2103室,被告人蒋某、马某某、张某伙同娄某(另案处理)用手、衣架、皮带、拖鞋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蒋某、张某某拿水果刀威胁,被告人马某某、底某某起哄的方式,暴力殴打威胁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马某某、张某某、底某某因故离开现场后,蒋某从被害人的包里抢走现金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长安区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审判决后,长安区院认为该判决没有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畸重,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重审后对张某某抢劫罪作出上述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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