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法院积极寻求解决执行难的出路
|
县法院执行局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在转变执行理念、规范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有效地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灵寿”,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法治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采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逃避履行的人也越来越多,这也直接造成了执行难问题的加重。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寻求解决执行难的出路,着力于从多元化途径缓解社会矛盾,进而缓解执行难问题。 一、当前执行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一)做好预防矛盾激化和逐步化解工作 在执行工作中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排查严重影响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涉执信访案件,从源头上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审判部门对诉讼完毕后有可能上访的案件提前告知执行部门。执行机构在案件执行前对案件进行执行风险评估,确认执行案件风险等级。针对执行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涉执信访案件主动进行预判和预防,通过主动约谈有信访苗头的当事人,听其诉说,帮其解惑,将当事人信访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执行机构主动联系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调解、民间调解、亲情调解的优势,营造一个多部门联防联控的妥善处理涉执信访的机制。 (二)加强协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力破解执行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县法院积极探索尝试把联动威慑机制用于具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1、与公安机关联动,在法院外出强制执行案件,有可能引发当事人扰乱执行秩序的,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由公安机关派员参与,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2、与国土、房管部门联动,查找和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 3、与媒体联动、给被执行人强大的舆论压力; 4、在对乡镇村民的执行案件中争取得乡长、村长的支持和帮助,通过乡长、村主任的协调达到案件执行的目的; 5、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执行案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取得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支持,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三)开展各项专项执行活动,抓典型强制执行 确定“抓点带面”、“逐案击破”的工作思路,开展损害赔偿案件、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案件等专项执行活动。在开展专项活动执行案件中通过做思想工作,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者达成和解后履行义务,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仍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果断出击,强制到位,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二、执行工作的难点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执行程序比较笼统化,导致当事人对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理解。申请人认为,案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强制执行的职能和义务,案件执行不了,是法院的问题,进而产生法院是在拖延办案,法院没有尽力执行办案,法院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这些怀疑。 究其客观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期望值与实际的偏差。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期望很高,法律文书生效后即要求权利能实现,不考虑执行中的客观条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未果,就产生强烈的不满和怀疑,将责任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特别是交通事故、工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因申请人没有获得赔偿款,生活困难,很容易造成上访要求解决问题。 二是当事人不正当的信访心态。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通过越级、非正常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制造影响,以期达到促使案件执行的目的。 三是强制执行工作没有细化。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确的对各执行阶段进行分类和规定,一定程度上也给执行工作造成了被动局面。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只有在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又拒绝履行时,法院才能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区在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当事人仍然认为是法院的责任。这主要是法院对执行程序各步骤工作没有细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性质不理解有很大的关系。 三、对执行工作的几点思考 我们认为在执行案件审查工作开始,就应当进一步把立案审查、强制执行的程序再细化为案件审查、财产调查、权利登记、强制执行四个阶段,同时针对特困群体再分出救助阶段,这样会更符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取得较好的效果。 1、审查阶段:首先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先送达财产调查告知书,准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这一阶段是后三个阶段的准备阶段和基础,财产调查完毕再确定案件的走向。 2、财产调查阶段:这一阶段是执行的具体工作阶段,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法院认为要调查的内容进行财产调查。财产调查后,要告知当事人财产调查情况,由执行庭调查后将调查财产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3、权利登记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问题。在平时的执行工作中,我们是将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也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又无法执行,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中止。但因为这样可能会形成因为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性质的不了解,而引起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误解。把这个阶段同强制执行阶段分离开,经财产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告知申请人,法院将进行权利保护性的登记,并送达权利登记告知书,这样能更清楚的让当事人知道和明了案件处于什么步骤中,有什么可能发生的后果。 4、强制执行阶段:调查有财产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这是正常的执行程序,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应当果断出击,强制到位,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5、救助阶段:对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引起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无法执行的后果。执行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的案件,积极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得到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树立良好的法院执行工作形象。(灵寿县人民法院) |
|
关键词:执行 法院 案件 当事 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