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法院首例审理一起强制医疗案
行唐县法院首例审理一起强制医疗案 一精神病患者无端将亲人残害致死,经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对其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此类案件在行唐县人民法院却为首例。 2015年春,涉案精神病人马某骑摩托车带着其妻子去行唐县中医院为马某检查病情,途中,马某欲撞车自杀,被妻子阻止,后马某将妻子拽到路东地内,双手扼住妻子颈部致其死亡。 马某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马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016年1月28日公诉机关向行唐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马某强制医疗。 经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申请对马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马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强制医疗由国家承担治疗费用,能够减轻被申请人的家庭经济负担,消除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避免惨案再度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马四海强制医疗。此案在法定期限内,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指定代理人均无异议,未申请复议,到2016年3月3日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行唐县法院范吉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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