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搬到养老院 全力化解纠纷
![]() 庭审搬到养老院 全力化解纠纷 4月21日下午,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为照顾因病残疾的当事人,将法庭搬到了养老院,就地开庭,现场办案,几经周折,终于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当庭顺利调解结案。 年过五旬身有残疾的行唐县赵某与比自己小12岁的四川妻子张某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其大儿子已成年,有自力更生的能力,女儿未成年,就读初中。近几年来,赵某和张某因年龄相差悬殊、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后来赵某因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张某照顾赵某1年多,几乎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家庭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张某为维持家庭生活和孩子们上学的费用,把赵某送到县城养老院,外出打工。缺少家庭温暖和管教的儿子不幸沾了毒品,为了帮儿子戒毒花光家里的仅有积蓄,生活又陷入了困境。4年多的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张某实在无力照顾一家人,遂以离婚为由将赵某告上法庭。 主办法官接到此案后,庭前,多次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进行询问,耐心的倾听赵某和张某以及其子女的诉说。通过了解得知:赵某和张某在婚前缺乏了解,被动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其大儿子已成功戒毒且能自食其力,并表示如果父母离婚也愿意从此肩负起照顾父亲的责任;小女儿在读初中,不能自理,需要张某全心全意的照顾。经诉前和庭前多次调解不成,确定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2016年4月21日下午,主办法官为照顾行动不便的赵某,和工作人员一起,把法庭搬到了养老院,就地开庭,依法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辩护,事实清楚,案情明了。在调解环节再次努力,双方均由让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原告张某一次性给付被告赵某生活费10000元;女儿由原告张某自行抚养,其女儿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随其自愿;其儿子已满18周岁,随父随母随其自愿;原被告共同所建房屋,两间东房归原告张某所有,北房三间归赵某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赵某所有。 4月28日一早,张某按调解协议内容将10000元生活费交到了法院,履行手续后,法官将标的款交到了赵某手中。至此,双方和平分手,案件的圆满解决,双方均表示满意,各自开始了全新的生活。 行唐县法院 胡芳彦 范吉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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