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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功夫在案外

2016-07-11 12: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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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功夫在案外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要使事务合乎公平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但有时权衡需要的不仅仅是智慧和勇气,当面临非胜即败的两难选择时,或许只有用调解的柔性才能弥补判决的生硬,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还记得曾经调解成功的第一起民事案件。某物业公司将小区住宅物业的垃圾清运工作承包给王某,蒲某为王某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后王某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停止服务,物业公司临时请为小区商业物业服务的李某进场救急,但未签订书面协议。蒲某经李某同意继续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某天下午,蒲某在工作中因踩到地面上的积水而滑倒受伤,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已将垃圾清运工作承包给李某,蒲某是李某的雇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只是暂时为物业公司救急,受物业公司委托把工人工作的天数、清运垃圾的车数记录好,工人的工资将由物业公司发放,蒲某并非为自己提供劳务;蒲某受伤是因为下水道渗漏,地面有积水,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安全劳动环境,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蒲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物业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法院以蒲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为由判决蒲某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蒲某又以提供劳务受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蒲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蒲某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蒲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具有一定过错,酌定承担30%的责任,判决李某赔偿蒲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李某想不通,自己好意帮物业公司救急,费用怎么结算还没谈,工人才开工就受伤,分文未收却要赔偿2万余元,公理何在?李某提起上诉。 接到这个案子后,通过阅卷、开庭询问等环节,我仔细厘清了各方关系,觉得本案事实和法律都较为简单,根据现有证据和举证责任,一审判决是恰当的。但李某固执地认为其本是好意为物业公司救急,下水道渗漏致地面积水湿滑是蒲某受伤的主要原因,从朴素的公平观念里认为自己很冤枉。 本案如果单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仅判给蒲某的赔偿款不能支付到位,还有可能滋生次生诉讼。我决定先从物业公司入手。通过多次跟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沟通,指出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只能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不能委托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本案一审虽未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地面积水湿滑是蒲某受伤不可忽视的原因,李某在承担责任后可基于侵权责任向物业公司追偿;李某出于好意为公司救急,在未有分文收益的情况下还要支出2万余元的赔偿,物业公司从道义上应有所补偿,以体现企业的担当;李某一直与物业公司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拔一毛而利三方,何乐而不为?在我的努力下,物业公司提出愿意补偿李某1万元。 我又转向了李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李某同意了我的调解方案。当我和书记员赶到一审法院组织兑现调解款时,看着当事人满意的面孔,心里感到莫大的满足。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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