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井陉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井陉县 >> 矛盾化解

井陉企业欠人债务无力偿还 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2016-12-31 17:06:59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12月16日,从井陉县法院执行庭获悉,该庭从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出发,对申请执行人刘某与某贸易集团公司等4个被执行人民间借贷案进行了调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达到了双方满意。 2014年1月10日,某贸易集团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从刘某处借款500万元,期限一年。到期后,某贸易集团公司未还借款。经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争。 2015年10月29日,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某贸易集团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前、2月29日前分别给付刘某200万元和300万元,甲某建材公司、乙某建材公司和某钙业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结果,调解协议生效后,某贸易集团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只好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上述4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过给4个被执行公司做工作无果后,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他们30多个银行账号,同时对其外地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迫使其偿还刘某265万元。在此基础上,法官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根据企业不景气,资金周转紧张一次性无力全部付清的实际情况,为了既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对所欠的230多万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某贸易集团公司及担保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付刘某70万元,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其它款项自2016年12月起每月底前偿付35万元,直到本金及相关迟延利息偿还完毕为止。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并追加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同时有权要求法院采取一切执行措施。目前,某贸易集团公司正按照协议落实还款义务。(李忠勇胡芳毅郝红花)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井陉县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井陉县委政法委员会    井陉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