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浅议如何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赵县人民检察院曹云祥 【内容提要】新的《民事诉讼法》、新的《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已经陆续施行。本文就基层检察院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何实现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创新和发展进行了探讨。还对有关法律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创新发展修法建议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改革作为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良性发展、可持续发展、跨越式发展。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2013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开始施行,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各地都在认真学习贯彻并及时宣传新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完善对生效裁判(含调解书)的监督、对执行的监督、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等工作机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民行检察工作仍然存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规模不大、工作推进不力等问题,影响和制约民行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笔者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十多年,通过对这项工作进行调研和思考,对今后如何加强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形成了一些想法,希望这些想法对破解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开创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有所启迪。 一、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检察机关民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以及民商事案件的增加,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在探索和推进民行工作中,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仍然存在对民行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存在畏难情绪、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对民事、行政两大诉讼及其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责。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由于基层检察院传统意义上“重刑轻民”等认识偏差还未彻底摒弃,有限的办案力量被用于公诉、自侦等工作,实际用于民行检察工作的力量与其担负的任务不相匹配。加之,基层院民行案件偏少,客观上造成对民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影响和制约民行检察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开展监督工作缺乏主动性。 与审判权一样,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在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提出监督意见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即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主要以当事人申请、其他部门交办(或转办)为前提,与“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一些地方忽略了民行检察工作应有的主动性,特别是对一些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的公益诉讼案件、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监督工作很难尽如人意。在当前法律规定仍不甚明确、开展民行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法律文书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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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创新发展,修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