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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

2017-04-11 16: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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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3月13日,灵寿县院组织召开首次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了公开听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邢少红、副处长张志刚对此次听证会进行了旁听。

  听证会由侦查监督科检察员安红梅主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亲属参加,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基层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听证团。听证会上,控辩双方围绕“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这一焦点问题阐述了意见。在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和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后,综合已查明的犯罪事实,灵寿县院认为: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施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依法对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当场说明了理由。

  会后,市检察院对此次听证会进行了点评和指导,邢少红处长指出,这次听证会准备的比较充分、程序规范,下一步该项工作要朝着深、透、细的方向努力,切实将阳光检务落到实处。邢少红处长还对该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工作进行了督导。在听取县检察院对2017年检察室工作汇报后,邢少红处长强调:一要不断增强运用新平台的能力,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机制化、常态化,在监督成效上下功夫。二是要通过对典型案件的细致分析,从严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及时诊断并对症下药,切实将各项侦查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灵寿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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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灵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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