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鹿泉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鹿泉区 >> 司法公开

关于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的建议

2017-05-11 16:17:47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强制执行工作实务中,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由一位执行员或一个执行合议庭来实施,致使产生:自裁自执、自执自查、自审自纠等现象,易造成执行权的滥用、滋生腐败,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不利于执行监督和执行工作顺畅开展。

  为此,建议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制度,即:执行合议庭实施强制执行裁决权,执行部门负责实施强制执行权。具体采取“六个分离”:查封、扣押财产与财产保管相分离;财产的扣押与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相分离;扣押车辆与保管车辆相分离;执行措施的实施权与执行异议审查权相分离;执行款(物)的收取与保管、兑现相分离;法律文书存在问题的发现与评议相分离。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鹿泉区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政法委员会    鹿泉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