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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法院实施“轻刑快判”提高刑事审判质效

2017-05-25 1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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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井陉县法院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施“轻刑快判”,简化工作流程、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刑事审判质效。

  该院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省、市公检法司等有关法律规定、意见,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轻刑快判”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轻刑快判”的原则、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等事项,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宣告缓刑的轻微刑事公诉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审判,并专门选任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建立新型审判团队审理此类案件。

  对于适用“轻刑快判”程序办理刑事案件,该院自检察院移送起诉之日至次日初查、审核、立案、转办、送达,实行了“三集中三简化三公开”办案模式,即相对集中审核立案,相对集中庭前准备,相对集中开庭审理,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核程序,简化庭审程序,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案件审判信息。同时,还建立了独任审判员办理“轻刑快判”程序案件负责制和“判后监督”评价机制,对审判后案件逐一评查,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质量监督,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恰当、程序合法。

  2016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宋某等10余人在井陉县北良都村一饭店一楼包间内聚餐时,与宋某等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刘某用碎啤酒瓶将宋某右脸划伤,刘某本人右额部受伤。经鉴定,宋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宋某对刘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刘某判处缓刑。今年2月13日,井陉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仅用6天时间就将此案审结,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到目前,该院已集中公开独任审判3批10起适合轻刑快判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所判案件被告人均服刑不上诉,服刑率达100%,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案件已全部生效,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郝学廷李忠勇王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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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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