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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不悔改 两伸贼手再获刑

2017-05-25 14: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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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依法运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马某两伸贼手,入室盗窃价值90元的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贼心不死,因经济紧张再次动了实施盗窃的念头。2016年12月3日1时许,该翻墙进入井陉县李水滋村李某家中,盗窃小鸭牌电暖器一台。经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鸭牌电暖器价值9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第二天2时许,该又通过绳索进入该村李某某家中,在盗窃时被群众发现报警,警察将其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二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应从严惩处,但该对盗窃李某一案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入户盗窃李某某一案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作出了上述判决。(郝学廷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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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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