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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拘役并罚款

2017-05-25 1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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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运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梁某系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1日,该与蒋某签订劳务合同,聘请蒋某为该公司项目经理,并约定月工资2万元。因梁某拖欠相关建设公司工程款等问题,工程于2015年1月停工。经核算共拖欠蒋某工资共计7.9万多元,经蒋某多次索要,梁某始终未予支付,并通过离开居住地和变更联系方式等途径逃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2016年1月6日,劳动监察部门向该公司职工兼梁某司机下达催办通知,梁某接到转达后,未予到案。于是,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向梁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于其住所外,要求其限期支付蒋某工资,并同时再次下达催办通知,但该仍未支付且仍未到案。紧接着,该局在报纸登载公告,要求梁某到劳动监察大队解决工人工资事宜,但其仍未到案。

  同年2月5日,井陉县政府使用应急周转金为农民工支付工资,其中代被告人梁某垫付蒋某工资3.1万多元。梁某到案后,将此项垫付的工资全部还清。

  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梁某与蒋某达成和解,梁某再支付蒋某现金2万元,蒋某不再追究索要剩余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通过离开住所、变更联系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支付了所欠的劳动报酬,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梁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有些单位和个人雇佣劳动者务工之后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以为“躲债”就没事了,其实不然,这是违法犯罪行为,罪名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凡用工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想方设法及时给劳动者支付,否则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郝学廷李忠勇王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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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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