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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创新个人品牌调解组织构建城乡社会治理新格局

2017-07-24 16: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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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以来,灵寿县坚持以“用老百姓的办法解决老百姓的问题”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机制,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能人志士”“权威人士”,组建独立与政府和群众的第三方调解组织,推动了调解组织由行政化向职业化改革,有效提升矛盾纠纷在基层一线的吸附力和化解率,取得显著社会效果。两年来,该县个人品牌调解组织共化解矛盾纠纷240余起,当事人满意率达95%,接受群众法律咨询600余人次;2016年到县以上信访量同比下降21%。

  一、组建三级架构,配强调解队伍。按照“分级设立、差异管理”的原则,组建覆盖县、乡镇和社区三级的调解机构,构建有效衔接、相互补充的工作机制。一是组建县级调解中心,加强调解业务指导。聘请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县政协原主席、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和4名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组建了灵寿县疑难纠纷调解中心,专门负责全县各级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同时,聘请金牌调解员田小顺任主任,在全县选拔热心调解事业、善作群众工作的8名调解志愿者,成立了灵寿县“中山调和工作室”,重点调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以及涉及面较广、单靠一个乡镇或部门难以化解的疑难矛盾纠纷。二是设立乡镇调解室,强化矛盾吸附化解。按照“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三懂一会”原则,从乡镇退休干部或现任、离任村干部中,择优选拔45名调解志愿者,在各乡镇分别设立“福祥”“树强”“五喜”“全林”等个人品牌调解室,重点调解辖村的村内及跨村矛盾纠纷;调解室严格执行名称、印章、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做到组织、场所、工作、制度、经费“五落实”;所有调解志愿者均自愿服务基层一线调解工作,调解成功案件享受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待遇。三是延伸社区调解站,巩固城区调解力量。从县直机关退休干部中选拔调解能手、权威人士,在县城社区设立调解站,重点调解社区内居民小区的矛盾纠纷,并对不属于调解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向有关乡镇和部门移交,有效缓解城区信访维稳压力。

  二、强化三个流程,规范调解程序。各级品牌调解组织接到矛盾纠纷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均按照“三步走”流程进行调解,确保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一是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在规定期限内了解案情,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乡村干部和其他知情人员,征求乡镇和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充分调查取证,摸清纠纷症结,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因人施策,灵活化解。根据调查取证和摸排了解情况,明确案件调解的方向和突破口,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坚持因人施策、一案一策,充分运用“法、理、情、德、规”等多种手段,确保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息怒火、平怨气、消误会、止纷争的目的。三是签订协议,建档备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当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调解成功的,指导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调解不成功的,积极引导双方依照有关规定按法律程序解决,确保矛盾不激化。

  三、完善三项制度,提升调解效率。县综治办和县司法局积极为个人品牌调解室(站)提供指导保障,通过完善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调解的工作效率。一是定期督导制度。县综治办联合县司法局,定期对各品牌调解室(站)的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调解员参与培训情况、调解工作成效等工作指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困难,确保高效有序运转。二是奖励评优制度。对于调解工作积极努力,化解重点疑难案件多,成绩突出的调解员,除享受“以案定补”外,再给予适当奖励;工作十分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年底授予“优秀调解员”称号,充分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动态管理制度。对长期未从事调解业务、参加培训不及时的人员,进行谈话沟通;对不符合工作室(站)要求的,予以辞退,重新选拔合格的志愿者充实调解队伍,确保调解队伍时刻充满活力。

  四、延伸三个角色,拓展社会效果。调解员除从事调解工作之外,还扮演三个角色,进一步促进作用发挥。一是政策宣讲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当中,既注重矛盾纠纷的解决,又注重政策法律的宣传讲解,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切实扭转“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逐步形成“遇事先调解,有事找法律”的理性思维。二是民情信息员。调解员在工作当中一方面收集基层的民情民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谋;另一方面收集矛盾纠纷、信访苗头等社会稳定隐患,特别是有激化趋势的矛盾问题,及时上报属地政府,便于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避免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三是政府监督员。个人品牌调解室的主任都是在当地有威望、有影响力的人物,在从事调解事业的同时对当地政府进行监督,经常性的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政府更好的服务基层群众,充分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灵寿县委政法委)

关键词:调解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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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灵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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