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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法不容 触犯刑律悔莫及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起容留吸毒案件

2017-08-30 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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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经平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5月17日,郭某某与盖某某、未成年人罗某某(女,1999年9月出生)在歌厅唱完歌后,驾驶自己轿车在送盖某某、罗某某回家途中,郭某某提议将自己原来吸食剩下的冰毒共同吸食,遂在郭某某轿车内,使用郭某某自制的冰壶,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郭某某因精神空虚,出于好奇、寻求刺激等心理开始吸食毒品,但其缺乏法律知识,以为自己不贩卖毒品不从中营利、仅仅是和他人共同吸食毒品不会构成犯罪,殊不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因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而触犯刑法,失去人身自由后追悔莫及,表示要增强法制观念、远离犯罪、不沾毒品。

  检察官寄语:吸食毒品不仅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扭曲人格、自毁前程,可能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极易诱发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奉劝吸毒者或欲尝试吸毒者一定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刘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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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平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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