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市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公告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2017年度市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 公 告 各医药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2号),现将2017年度市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事宜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且从事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 3.有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收支项目、账目记录及入、出库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4.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5.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且从事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医保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3.有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收支项目、账目记录及“进、销、存”台账等;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杀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实际营业面积在市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不低于60平方米左右; 6.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且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7.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三) 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1.违法违规经营的; 2.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工商管理和金融管理等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3.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被查实未满1年的; 4.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 5.同一法人或投资主体的相关医药机构因违规被经办机构给予解除协议处理未满2年的; 6.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简介、前3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服务能力说明等; 2.《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4.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材料,与开发商签订的服务协议; 5.科室设置一览表(附件3)及平面图; 6.大型医疗设备清单、收费标准及有关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 7.卫生技术人员名册(附件4),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所处地理方位图及住所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或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 零售药店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零售药店简介、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前3个月业务收支情况; 2.填写《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5);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及其复印件; 4.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 5.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住所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或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申报时间 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四、申报地点 (一)市内五区医药机构上报材料至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楼会议室。联系电话:83865019 (二)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循环化工园区、井陉矿区医药机构上报材料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五、注意事项 (一)医药机构将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 (二)现场评估时间不再另行通知。 (三)申报医药机构应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一经查处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申报资格。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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