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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7-10-17 14: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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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法院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新乐市公安局

新乐市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了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要逐级信访,理性反映诉求。

对于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

  •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或信访接待场所穿状衣、举状牌(状纸),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四)煽动、串联、胁迫、诱使、组织多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

(五)以信访或者帮助信访为名,采用非法集资、收取劳务费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七)在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静坐,列队行进,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举状牌(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非法聚集;

(八)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九)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十)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十一)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防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十三)侮辱、威胁、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毁损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十四)为制造社会影响或者发泄不满情绪,实施跳楼、跳桥、跳塔、服毒、自焚、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以上述行为相威胁;

(十五)在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在信访过程中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五、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物品,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上访的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新乐市人民法院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新乐市公安局             新乐市司法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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