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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7-10-18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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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近日,徐水法院依法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厢式货车(载乘员王某某、秦某某),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徐水区某村路段时,碰撞一骑自行车的男子(身份不详),致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秦某某现场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男子无责任。案发后,该厢式货车车主交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丧葬费3万元。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配合现场处理,系自首,且当庭真诚悔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此案警示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及司乘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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