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指导案例(二)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指导案例(二) 一并办理解押、出售不动产的委托公证受托人应为近亲属 公证要点 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充分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查验核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后,可以办理同时包含代为解押、代为出售事项的委托公证,但不得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 基本案情 甲将要移民出国,欲出售房产一套,其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其胞弟。委托事项为代为解押、代为出售房产、代收售房款。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内容为代为解押、代为出售房产的委托书,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售房款。 案例分析 1、涉及不动产处分交易,需要委托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充分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查验核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后,可以办理同时包含代为解押、代为出售不动产事项的委托公证,同时将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附卷存档。 2、不动产转让款数额往往较大,代收售房款往往会出现“担保性委托”的情形,也会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售房款转入委托人账户也是银行、房屋交易监管部门的通行做法。因此,在近亲属间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中,不宜在委托书中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但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协助办理将相关款项转入委托人账户的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售房款直接转入委托人的账户并写明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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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栾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