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指导案例(三)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指导案例(三) 委托贷款合同公证应当审查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 公证要点 委托贷款关系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相关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应当审查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 基本案情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A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款2.5亿元,贷款期限2年,年利率15%,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上述三方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委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经过审查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后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案例分析 1、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贷款关系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相关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委托贷款合同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应当对于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进行尽职审查。公证机构可以要求银行提供其进行资金来源及借款用途审查的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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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栾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