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依法对拟撤销案件进行评议
人民监督员依法对拟撤销案件进行评议 近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人民监督员会议。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赵丽萍主任与保定市人民监督员一行五人来我院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人民监督员会议主要就曹某、祁某、杨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和赵某、黄某、李某涉嫌行贿罪作拟撤案处理进行了评议。会议过程中承办人员对案情进行了汇报,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案情的讨论,分别进行了独立评议。最终制作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同意对以上六个案件作拟撤案处理。 人民监督员主要针对以下几类案件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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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裕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