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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是关怀 检察官训诫应反省

来源:         日期:2017-12-05 16:49:59

  为切实坚持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式司法政策,2017年11月21日,石家庄市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了首例未成年人不起诉训诫宣告仪式。仪式由未检科负责人苗永芳主持,被不起诉人、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起诉人的辩护人及未检科全体成员参加了仪式。

  通过社会调查发现,赵某为某高中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由于暑假期间,好友邀约,晚上酒后骑摩托车造成了交通事故,鉴于其此次行为系初犯、偶犯、又是过失犯罪,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其家长积极协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不起诉书及训诫书宣告仪式上,案件承办人苗永芳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训诫词,指出了赵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并对赵某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牢记教训,牢记酒后不开车,无证不开车。二是要有感恩之心,感谢自己的父母为自己做出的努力,感谢受害人家属的宽容,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赵某表示通过此次教训,自己感受到了社会对自己的宽容和谅解,自己一定珍惜法律赋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定牢记教训,放下包袱,在今后的学习中,好好学习,努力生活,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稿源:   编辑:高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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