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住房用地管理
(一)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需求量适度调整土地供应量,盘活存量土地,每年将批准的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
(二)为防止土地价格异常波动,对市场预期较高的地块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转售等出让方式,引导开发企业理性竞价。
(三)严格审查申请参加国有住宅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的竞买人的主体资格,加大对违法违规开发企业惩治力度,对发现或群众举报存在违规宣传、非法预售的,取消其及其子公司在藁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竞买报名资格。
(四)加强土地出让后续监管,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由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资金来源,对审查购地资金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3年内禁止参加藁城区土地招拍挂。
二、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理性定价,接受物价部门价格指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严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五)根据《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石住建办〔2016〕284号)有关规定,区住建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商业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对外销售商品房。
(六)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诱骗消费者、没有合法营业执照、未在主管部门备案、串通开发商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低价收高价卖,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加土地出让前,须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与成交公示一并公开。诚信经营承诺书包括履行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合法预售商品房、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履行购房合同、明码标价、维护金融秩序、依法纳税、及时解决购房人诉求等内容。
(二)对不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其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无故不整改落实的列入“黑名单”;对无故不参加或借故拖延参加警示约谈的,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三)住建、国土、规划、市场监管、物价检查等有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公开曝光。
(四)各乡镇区负责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规房地产项目。
五、加快审批建设进度
(一)开发企业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交付使用。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二)开发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企业行为造成3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2次、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对取得土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四)区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开发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导巡查,对未及时开工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六、加强金融监管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购房居民家庭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已有住房数量、贷款记录、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具有投资、投机性特征的购房人进行限制,避免金融资本参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七、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销)售行为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以及“一房多卖”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政策,以及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全部下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等违法广告,由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
(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由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或拆除。
(七)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房地产销售情况应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控媒体、商家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对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坚决予以查处。
九、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构。区政府成立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每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二)建立巡查机制。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的违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及时函告有查处权的行政机关予以查处。
(三)建立协查机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情况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案情复杂的,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查处方案,实行联合执法,迅速查处到位。
■附件:
石家庄市藁城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建辉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高晓辉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雪海 区住建局局长
白荣业 区规划局局长
陶书章 区国土局局长
李景辉 区公安局副局长
章海东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张建和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赵国峰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安志海 西关镇纪检书记
李永强 区住建局副局长
胡振春 区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毛锁军 区规划局副局长
张占青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建彬 区地税局副局长
马振强 区水务局副局长
王国平 区供电局副局长
丁军龙 区国税局副局长
杨 浩 区发改局副局长
张会卓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逯建霞 区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岳立新 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李贵宾 区城管局副局长
赵翠兰 中国人民银行藁城支行副主任科员
焦景敏 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徐雪海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