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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想悔约 没门 协商一致赔偿完 和解

2018-01-12 09: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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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刘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包某一套房屋,并交纳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几天后,房价大幅上涨,包某反悔,不再履行售房合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日前,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时,刘某与包某在房产中介的促成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包某自愿将位于石家庄市东开发区雍雅锦江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6940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于2016年6月15日将定金5000元和居间费6000元打入居间方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几天后,包某欲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拒绝办理房屋更名相关手续。刘某认为包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出售。包某则认为自己的房子,不想卖就不卖了,自己说了算。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包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对包某释明违约的后果。最终由包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居间费、诉讼费共计217000元。

  该案邢雪冰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一定要慎重,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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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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