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高新区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高新区 >> 司法公开

双方恶意串通 企图蒙混过关 法官明察秋毫 依法判决驳回

2018-01-12 09:42:24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日,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持有借款合同及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万元,被告当庭认可,双方均同意调解,可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原告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借款关系不真实、款项来源不真实

  从双方提供的《借款合同》来看,该合同约定:“张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8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杨某某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此款项交付于张某某,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月利率为2%,利息每月1日结算。”后来张某某又出具收条一份。收条写明:“今收到杨某某款项380万元整”。到法院后,张某某对杨某某的诉诉求一概认此予,但表示没钱无力偿还。双方还均要求调解结案。

  庭审中,原告杨某某对380万元款项的交付语焉不详,一会儿说给的全是现金,一会说儿全是转账,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均为2013年至2015年其转给不同案外人的款项,并无一笔转给被告张某某的款项。而张某某对杨某某前后矛盾的说法却表示认可。

  法官还查明,被告张某某现为一家公司的大股东,该公司欠下巨额债务,被告作为股东疲于应诉。双方其实恶意串通,企图蒙混过关,意在逃避债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审理该案的邢雪冰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来源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诉讼方式,意在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且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高新区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高新区委政法委员会    高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