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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身陷囹圄
申请人对“执行不能”表认同

2018-07-13 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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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往法院执行工作中,部分当事人会认为执行无果就等于执行不力,即使赢了官司也只是张“法律白条”。而随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申请执行人开始正确理性认识“执行不能”,逐渐理解法院、了解执行。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法院执行局贾博伟团队就办理了这样一件案件,被执行人因犯放火罪锒铛入狱,且其离婚多年,无财产、无收入,还身患癌症。鉴于此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最终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以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还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和理解。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一方面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均未发现或报告任何财产线索;另一方面,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手段,积极查询李某的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状况,仍未发现李某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由此看来,李某属于无财产、无收入人员。因此,经合议庭充分研究讨论,认定该案符合“执行不能”案件构成条件,遂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为了消除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认识误区,该院执行法官详细介绍执行工作规定和结案标准,执行不能情形;如果法院以最大限度利用已有司法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或者虽然有财产而因客观因素无法处置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还能力等,法院采取了所有可以用的手段或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就符合了“执行不能”标准,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当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同时又经执行法官的法理讲述,认可法院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会积极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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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桥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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