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6月20日,赞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近三年赞皇县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件。 2015年11月,赞皇法院依法审理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偿还原告陆某、宫某借款本金合计二十三万五千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宋某拒不履行,在原告申请执行后,2016年1月赞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向宋建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规定的期限内,宋建军未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2016年2月,宋某将其经营的位于赞皇县新区街纳百银店的饰品通过变卖、转移等手段隐藏财产,拒不执行赞皇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上网追逃后,2018年由北京市大兴分局派出所抓获归案,先后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看守所。 赞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建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宋某认罪态度不好,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宋某当庭表示上诉。(本文地点、人名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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