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伤谁来担责
年仅六岁的糖糖在舞蹈培训机构学习舞蹈时,在下腰的过程中不慎摔倒,代课老师没有注意到,孩子哭泣着坚持上完课,下课走出教室时,摔倒在地,无法站起来,培训机构的老师将其抱到办公室20分钟后,将孩子背出培训机构,送往医院,可不幸的是,孩子脊髓收到损伤,胸部以下丧失了知觉。这是一件很让人心痛的事,住院治疗以及康复训练要花费巨大,不幸已经发生,但是谁应当承担责任呢?我们应当学习一下,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如果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教学设施的瑕疵、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只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相应程度的减少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不采用过错推定,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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