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时该期间不能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时该期间不能顺延,权利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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