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近亲属不按犯罪处理”是否适用于同居关系
李某与王某系恋爱关系,两人同居在一起,长达五年。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多次秘密将王某微信里的两万余元通过发红包和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的微信账号。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那么依据该规定,与王某系同居关系的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呢?李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关系并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故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某财物,且数额达两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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