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文书中的执行内容不明确,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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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与儿子大王和二王签订分家协议,在分家协议中表示“在大王与二王分家后,王某负责解决大王宅基地一处”,后大王与二王分家,王某一直未给大王解决宅基地。后大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定该分家协议有效,同时要求王某向其给付房屋一套。法院认为该分家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的合意,且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确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大王拿到生效判决之后,拿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时却犯难了,执行法官认为该诉讼为确认之诉,即明确了分家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应当履行该协议,但是该协议标的物却不明确具体,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执行阶段应当裁定驳回的情形。 在执行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常常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涉执信访中亦占相当比例。那么,面对生效文书中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该如何执行? 江苏省高院所出台的苏高法电[2017]805号文件给我们在办理执行案件有许多启发。该文件第三款规定:“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该项规定规定了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 同时该文件规定了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义务,给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规定如下:“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前,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执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其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途径明确执行内容后申请执行。释明内容应记录入卷。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撤销)执行申请的,裁定终结执行;未撤回(撤销)执行申请或仍坚持要求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程序上同样有更加详实的规定:“六、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报执行局长批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驳回执行申请的,由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并规定了裁定形式及当事人针对该裁定的救济方式:“七、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应当在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中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上一级法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该意见虽不能直接在河北法院地区直接适用,但是在执行实务中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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