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包括对自己不作为过错的责任与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过错的责任,第4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两种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同,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在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过错的责任中,教育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中,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有在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力赔偿时,教育机构才进行赔偿。两种责任虽有区别,但根基是一样的,都是因为教育机构违反了对幼儿、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而承担责任。 受害人身份的不同,从而归责原则或者举证责任也不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受害人,考虑到受害人的心智水平,并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采用一般的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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