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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环节变更一般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为宜

2019-03-11 17: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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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司法机关开展“三提升三注重”机关效能革命为视角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建军

  当前省市委相继安排部署开展了“三深化三提升”机关效能革命活动,推动了各级党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司法机关在这场效能革命中也不能置身事外,也需要积极投身到这场革命中。不久前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政法机关的三项基本职能,即专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政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在依法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使不同的群体都能感受到司法文明与进步。

  为此,本人联系工作实践,就此谈点粗浅体会。

  取保候审是当前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运用最多的强制措施之一,也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如何有效的利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提高办案效率,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诉讼环节变更是否需要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据此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办案阶段,都需要办理一次取保候审手续并通知执行机关。这与上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10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这里比较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决定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还有一些地方以会签文件的方式进一步对此作出了规定。

  总之,根据以上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随着刑事案件办理阶段的变化,公检法成为不同的办案主体,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也需要由不同的办案主体确定,因此就需要各自重新决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办理相应的手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否则就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地方在执法检查中也将此类问题列为办案瑕疵,列入瑕疵案件行列。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环节变更一般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和第79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不管公检法哪一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再具体说就是基层派出所。另根据两高两部的《规定》第22条第3款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的,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做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这说明在受案机关没有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直在执行着取保候审,这个强制措施依然有效,这样就仍然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且由于取保候审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涉嫌轻罪的案件,在一年的取保候审期限内是可以审理完毕的,因此,对于检法而言,已经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一般可以不再对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规定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更为合理。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的规定和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第22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这样的话,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一般在一个月内即可完成。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间虽然可以长一些,但一般也都可以在一年内审结,重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实无必要。

  3.重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繁琐,意义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有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方式,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由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各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都要履行相关的手续。即审查保证人资格情况,向其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到银行交纳保证金后,到办案单位履行手续,再交由执行机关执行等等。特别是当检察院、法院两机关仍然决定取保候审的,也要经过向领导汇报,打印法律文书,送交执行机关执行等程序,直接影响了办案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法律的效果实际是一样的,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是由同一地的派出所执行。所以,如果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诸如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变更、保证人变化等情况的确实没有必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取保候审案件过程中,也经常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没有出什么问题,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不重复办理取保候审,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司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但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出于多种原因,而将案件束之高阁,或立而不侦,或怠于侦查,直至取保候审期限行将届满,才将案件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有的检察院和法院也认为,在自己的办案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反正不是羁押状态,因而对这些案件也经常利用取保候审的时间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等方式拖延案件的办理,使这些本来是涉嫌轻罪(甚至可能无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案件审理过程旷日持久。另外,环节越多,越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有的地方的办案机关对已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将法律规定的送达执行机关法律文书的义务,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代为履行,有时遇到具体办理人员不在开会等情况,往往需要在几个办案单位之间跑几个来回。甚至在一些基层单位,特别是一些经费紧张的地区,尽管两高两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办案人员借故随意没收保证金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不严,不规范。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凡是能够取保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涉嫌轻罪或无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就是办案效率不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会长期受到限制。

  当然实践中也有少数取保候审的案件会经过一审、二审,或者退补侦查、延期审理、发回重审等环节,诉讼的时间较长,但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取保候审的案件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审结的,因此。诉讼环节的变更一般可以不必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这不是执法不规范,也不应当成瑕疵案件看待。

  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关键词:一 候审 办理 取保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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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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