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婿的权利
赘婿作为妻家成员,在家庭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身为异姓,与妻之家族没有宗法血缘上的联系,但是赘婿的权利源于实际生活中其对家庭与国家的贡献和所尽的义务,赘婿的权利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一、抚养子女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十周岁以上就要征求孩子的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要由更有利于小孩子的成长的一方抚养为宜,跟男方是不是入赘没有关系。 二、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方结婚后自愿选择落户女方家生活,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只要男方赡养父母,尽到了作为儿子应尽的义务,其与父母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父母若无遗嘱,父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赘婿也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三、继承岳父母财产的权利 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姻亲关系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无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我国《继承法》未将入赘女婿作为法定顺序继承人。但是,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第一种情形,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第二种情形,赘婿之妻去世,赘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这种丧偶赘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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