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裕华区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裕华区 >> 社会治理

请注意!DIY枪支,这不是爱好,是犯罪!

2019-09-02 11:27:35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请注意!DIY枪支,这不是爱好,是犯罪!

  枪支弹药是国家明令实施严格管制的物品,不得私自制造、持有,否则会触犯法律。然而,很多人却不以为然地认为购买配件改装枪支是个人爱好,只要不伤害别人,就无伤大雅不需要负责。其实,这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近日,裕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金某某、杨某等25名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罪一案。

  许某(另案处理)曾在工地打工,熟知射钉枪使用原理。一次,许某发现射钉枪和相关配件能够改装成为枪支,而卖这些配件更可以获得高额利润。随后,许某经营起了一家专卖射钉枪及改装配件网店,开始了自己的“发财梦”。然而,这一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2019年,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中的金某某、杨某等被告人也因从许某处网购枪械配件并组装成枪支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金某某家住深山之中,由于金某某所住山村野猪较多,遂打起了狩猎野猪补贴家用的主意。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金某某了解到,可以将射钉枪和相关配件改装成枪械,这种枪威力虽不及真枪,但只要稍加改造,可以发挥与真枪相同的效果。于是,金某某就想改装枪支作为狩猎野猪的工具。他没意识到,接下来的行为,将使自己失去5年的人身自由。

  2017年初,金某某在县城购买了射钉枪,随后又通过从许某开设的淘宝店网购的形式购买了改装配件,并利用自己在工地打工时学到的射钉枪原理将射钉枪的钢管进行改造,还制作了枪托。至此,射钉枪摇身一变,成为了一支能够火药击发的枪支。改装成功后,金某某再次购买了射钉枪及配件,并将其改装。

  案发后,在公安侦查人员对金某某家进行的搜查中,当场查出改装射钉枪2支,拉栓枪1支、老式火药枪1支及其它配件若干。

  同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一名军迷,平时喜欢欣赏、搜集、学习枪支知识,这些作为爱好本无伤大雅。但在2017年,被告人杨某却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被告人杨某2017年买了一只射钉枪,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又在许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枪械配件、枪管、瞄准镜等配件,将射钉枪改装成为了真正的枪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杨某家中的搜查中,当场搜查出射钉枪改装枪支一把,并查获了若干配件。

  审理

  裕华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某、杨某等被告人分别通过许某经营的淘宝网网店、集市、地摊或五金店购买配件等形式将射钉枪改装成具有枪支外形,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击发的枪支。经鉴定,金某某、杨某等人非法组装的射钉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且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法庭审理中,金某某、杨某等被告人均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并对自己因法律知识淡薄而带来的严重后果追悔莫及。然而,“无知者”并非“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等人非法组装、买卖、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鉴于金某某、杨某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判处金某某、杨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对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没收。

  法官警示

  由于枪支是极其危险的违禁品,我国不允许私人持有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射钉枪作为装修领域应用广泛的一种工具,在未作改装前可以安全使用。但若擅自改装,经过司法鉴定,满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等条件的,就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即使私藏在家不投入使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是违法行为。所以,一定要慎重明辨爱好与犯罪,切莫触犯法律红线。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裕华区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裕华区委政法委员会    裕华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