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得不偿失
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振某(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称自己不应该为了占这点小便宜而犯了大错。 具体情形还要从2017年说起。振某本来有两个儿子,一家人的日子过得也是其乐融融。时光荏苒,转眼间,两个儿子都长大成人也到了结婚的年纪。随着两个儿子的婚事已定,振某也不负家人所望在村东和村北都起了房子。村东的房子给了二儿子,村西头的老房子给了大儿子。后振某分别在村东和村西两处房子轮住。2014年-2018年,振某在村东二儿子家暂住时,不顾电力局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和警告,不安装电表,通过私拉电线偷用国家用电。最终犯下大错。最终,被告人振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五千元。与此同时,退赔电费四千多元,且交纳罚款(窃电金额的三倍),一万二千元。 振某因贪图贪图蝇头小利,被判处刑罚的同时,造成了近二万元的经济“支出”,可谓得不偿失。要引以为戒。 |
关键词: |
责任编辑:新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