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开展“木兰有约”网络普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宣传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知晓率,提高依法防疫意识,强化我区女性的法律素养,提升依法维权能力。新华区组织区妇联举办“木兰有约”网络普法活动区妇联兼职副主席、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斌夕律师今天为大家讲解“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最新法律规定”。 一、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所有的房产,另一方无权参与分割。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存在如下情形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一方父母在婚前或者婚后全额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均属于房产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不参与分割;但双方对该房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对属于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进行了约定,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份额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未约定份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夫妻双方仅签订赠与协议,未进行房产登记变更前,为防止赠与一方撤销赠与,建议双方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 三、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协议,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应依法认定为该房产归婚前出资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债务由其承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数额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比照共同共有原则,由购买方以货币补偿另一方。 四、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房,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赠与行为,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五、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婚前或者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在分割时按份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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