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法院:公正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获锦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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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李法官依法办案,案子这么快就判了,还如数拿到赔偿款,给了俺老百姓一个大惊喜!今特意送锦旗表示感谢”! 2022年1月17日下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来到新乐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依法办案、公平正义”的锦旗送到李红朝法官手中。 2021年7月14日,新乐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李红朝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2020年1月20日15时,被告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团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乐市化皮村北大信集团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原告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被告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高某某无责任。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在某市中医医院、石家庄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就前期发生的医疗费损失经我院调解,被告人保某市分公司已赔付原告高某某医疗费112609元。 后原告就此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电动三轮车损失等提起诉讼,原告申请我院进行伤残等级、三期及损伤后果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李红朝法官团队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委托技术室对鉴定申请事项做出了鉴定意见:其鉴定结论原告构成七级伤残,“交通事故外伤对高某某左侧肢体活动不利存在一定加重作用(此参与度针对后期伤残等级的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李红朝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围绕赔偿标准、伤残程度与交通事故外伤间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展开调查,依法作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论证详尽的一审判决。经判后释法明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第十一天将判决确定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电动车损失等共计273155.6元悉数赔付了原告。 收到赔偿款后,原告高某某在经李红朝法官多次婉拒后,仍坚持委托儿子和女婿前来新乐法院为李红朝法官团队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锦旗无言作见证, 八字赠言表心声。 锦旗虽小,却承载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也是新乐市法院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体现。在今后的工作中,新乐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一如既往地用心、用情、依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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