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新乐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新乐市 >> 司法公开

浅谈诉讼请求的偏离与固定

2022-03-02 14:50:01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案件审判质量是衡量一名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核心指标,而案件发回改判率是审判质量考核的重项指标。案件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都有可能被发回改判,其中认定事实不清是发回改判的一个重要原因。一审中有些事实没查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官审理中没有固定住原告的诉讼请求,偏离了原告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主动或是被动的扩大或缩限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这是民事、行政案件立案的必要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固定了,被告才能针对原告的诉请进行抗辩、举证,法官才能根据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抗辩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的诉讼请求就是一个靶子,只有确立了靶子,被告的抗辩、举证,法官的查证、论理、裁判才能有的放矢,不偏离方向。

审判实践中,随着审理过程的推进,原告诉讼请求有时会发生变化。受到其影响,法官审理中有时会不自觉的逐渐偏离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围绕原告变化后的诉请进行审理,导致审理方向出现偏差,不能全面有效的围绕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进行查证、论理和裁判。具体表现为:在查明方面,部分和诉讼请求相关的应当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明或者根本没有去查证,不能有效还原必要的案件事实;而一些与诉讼请求没有关联的事实却查证的很清楚,在裁判文书中不厌其烦的罗列;或是查证的事实法官不能形成内心确认从而表述含糊,模棱两可。在论理方面,不能针对性的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论证,论证不到位,没有逻辑说服力。查明或论理不能有效的围绕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展开,导致事实不清或说服力较差,进而因裁判不当被发回改判。因此,把握好原告的诉讼请求,固定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动或被动的偏离原告诉请是审理的基础。审理活动以原告诉讼请求为核心逐步展开,这样查证、论理、裁判才有目标。原告诉讼请求应以诉状中列明的为准,对诉状中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官应当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前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出现变化,如果是在调解阶段,这种诉请的变化应当是允许的。因为调解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是原被告的利益拉锯战,原告诉请的变化是受到被告影响和制约的,达成的调解协议基于原被告的合意,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对双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一种确认,因而不必过分干涉调解中原告诉讼请求的变化。但如果调解不成,需要运用司法权予以居中裁判,法官就要紧紧围绕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偏离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扩大或缩限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就会出现目标性偏差,可能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二审发回改判。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确实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法官一般应征得被告的同意。

司法权本质是被动和中立的,这是厘定司法权和行政权边界的重要标准。在裁判中不应超越司法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这要求法官不能选择性的缩限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也不能受原告的牵制扩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应全面围绕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诉请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样才为裁判文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供方向性和目标性的保证,从而降低二审发回改判率。当然以调解方式结案另当别论,调解需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采取各种方式,调动各种力量来化解矛盾。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新乐市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新乐市委政法委员会    新乐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