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法院浅析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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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而受侵犯提起的诉讼。诉讼中,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文件,属于能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使用的抽象行政行为。现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二、审查程序 1.起诉条件: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必须是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 2.管辖法院: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机关确定管辖法院,不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确定。 3.审查范围: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 4.审查内容: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和同位法相矛盾。 5.处理结果:若文件合法,应当将其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若文件不合法,其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三、制度意义 法律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中,有助于强化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加大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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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新乐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