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桥西区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桥西区 >> 社会治理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发布两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2-07-11 14:35:2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4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发布了两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的思想认识,筑牢远离毒品的思想防线。

  据了解,桥西法院高度重视涉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从快从重审理和判决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及教育意义的案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被告人刘某某、肖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肖某多次将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共计2克,后公安机关在肖某住处将其抓获。刘某某多次在歌厅门口、小区门口向他人售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5.18克,刘某某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因向公安机关检举其他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在被告人贾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贾某以2000元价格,在某小区大门口出售给张某1克多三小袋毒品。后张某将其中两袋吸食,剩余一袋经称重为0.2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贾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贾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还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在此提醒,毒品是全人类的公敌,毒品危害众所周知,它不仅摧残身体健康,还会因贩毒、吸毒诱发多种犯罪。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毒品给身心、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要提高拒毒、防毒意识,拒绝诱惑、远离毒品,避免误入歧途、毁了一生。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桥西区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桥西区委政法委员会    桥西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序号:冀ICP备09024425号-2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