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有“窍门”
编者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通过调解结案,能够化解当事双方的矛盾对立,比较彻底地解决问题纠纷,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下文节摘自鹿泉区法院崔哲峰法官在“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体会发言,以飨同道。 今天,主要就工作实务中,我常用的调解方法谈一些做法和体会,不足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温情感动法。主要是利用亲情、友情、邻里关系和法官的为民情感,打动当事人促成调解的方法。因为当事人发生纠纷大都处在当地或者当地附近,所以很容易在当地找到促进纠纷解决的感情调解办法。加之法官特有的“特殊地位”,通过法官不遗余力地教育说服、情感疏导和意识唤醒,一般顾情面的当事人大多能够接受调解而促使其化干戈为玉帛。 二、辩法析理法。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调解的方法。尽管普法工作已经有效开展,但是,当事人多数还是对法律不甚了解或者只是一知半解。如果法官能够把法律的规定诠释透彻,把案情同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照分析,当事人就很容易接受。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若能结合政策法规、公约良俗讲释,当事人大多也会接受而听从法官的引导把纠纷妥善了结。 三、案例引导法。就是把一些调处成功的案例作为主持调解时向当事人宣传、讲解的资料,从而使其有所比较后促成调解的方法。调处成功的典型案例不仅具有研究价值,也具有让当事人参考借鉴的作用。如果法官能够用它引导当事人以这些典型案例那样的当事人去理解、比较和对照,当事人自然会感觉到自己的诉讼是应该有所退让才能把纠纷解决,或者完全有必要听从法官的调处使案件归于了结。 四、把控时机法。就是针对当事双方对诉讼标的协商接近或者情绪有所好转之时,不失时机地促成调解的方法。把握时机即是要把握住当事人在通过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及过错、或者对诉求的渴望程度和犹豫接受对方意见时,防止受人挑拨利用所处的最佳时间和最佳状态进行调解。有的当事人因耗不起判决、上诉、执行的较长时间会做出适当的让步,有的当事人怕承担利息或执行费用也会接受做出某些让步,从而促使达成调解协议。 在这里,简单讲一个案例。我们庭有一个诉前鉴定的案件,经过跟当事人沟通,发现原、被告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因楼上漏水问题发生的纠纷。这个案件首先利用感情调解法,阐述“远亲不如近邻”的好处、释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远见。其次,针对鉴定,分别对原、被告进行法律规定的宣讲,明示进行司法鉴定需要交纳一定的鉴定费用(因原、被告都不知道鉴定需要预交鉴定费),根据以往鉴定类似案件所需鉴定资费标准进行引导。最后,经过前面一系列沟通协调,使当事人意识到楼上楼下漏水这点小事,进行鉴定得不偿失,且从双方损失降到最低的利益出发,经沟通,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从而实现了审限、调解双赢,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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