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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促和谐 锦旗相赠表真情

2022-09-20 09: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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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石家庄某物业公司来到栾城镇法官工作站为调解员送来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对调解员化解多起物业纠纷表示感谢。

  该物业公司因部分业主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陆续向栾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因涉及业主人数较多,立案庭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并引导其进行诉前调解,以便于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这个房子一直空着,我们没住进来,也要交物业费?”“尽管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是物业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和增值、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服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诉说,理清双方争议焦点后,调解员从法、理、情多角度出发,向业主讲述物业服务的公共属性,释明合同义务以及拖欠费用的相关法律后果。经过调解员“边调解边普法”,多户业主自觉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在滞纳金部分做出让步,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锦旗虽轻,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与期许;寥寥数语,却表达了当事人对法院为民解忧的感激之情。近年来,栾城法院始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充实解纷力量,拓宽解纷路径,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期待、新需求。下一步,栾城法院将全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从一点一滴细微之处为群众办实事,为企业解难题,努力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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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栾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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